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近日公布《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这是长护险制度从试点走向全面推开过程中又一个出台省级实施方案的省份,为东北地区建制提供了参照样本。
方案明确,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制度模式上统一制度安排、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基准费率制度和基准待遇标准;统筹层次从市地级起步,并积极探索推动省级统筹。
筹资标准方面,单位职工参加长护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缴费费率全省统一为0.3%,由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各承担0.15%;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为本人及近亲属缴纳长护险个人缴费。实施步骤上,2028年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以就业人群为重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时将未就业人群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此前已开展试点的齐齐哈尔市要对标国家制度设计调整完善,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省本级不设统筹区,省直职工统一参加哈尔滨市长护险。

